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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小店名引发观念之争
自樊改改改名风波伊始,新华社、中央电视台、《华商报》等省内外几十家媒体相继报道,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。
不少受众对樊改改的做法表示支持,他们认为这场官司反映了新旧观念的碰撞。
读者龙东发表文章说,如果管理者不从“三个有利于”出发,妄自猜忌,囿于捕风捉影的说法而让企业为难,还何谈为西部大开发创造宽松、和谐的环境?一封署名“武仁”的读者来信说:“就在我们争长论短的时候,想干的事已经被南方人捷足先登干成了;就在我们今天仍为一个‘改改’名称而争论时,‘傻子’、‘孔乙己’‘阿Q’等企业和产品名称,早已在东南沿海成为事实。”
早在1994年绍兴市首届著名商标评选中,“孔乙己”商标名列30种著名商标之列,也是其中惟一的个体户商标。《陕西日报》就此发表评论说,如果把凤翔“改改”和绍兴“孔乙己”比较一下,似乎前者更有积极的成分,改改毕竟较早从事商品经济,她的憨痴中其实也透着一股诚实可信的精神,凤翔农民樊忠虎用“改改”为自己的企业做商标,思路与绍兴的个体户如出一辙,为什么就行不通呢?安徽“傻子瓜子”多年畅销全国,成为食品行业的名牌,难道“傻子”损害了芜湖的形象了吗?
陕西省社科院一专家指出,思想观念的确是导致东西差距的一大原因,这也说明在西部一些地方,领导者、执法者的思想观念,远远不能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。所以说,解放思想、转变观念仍是推进西部大开发的第一要务。
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教授杨宗科认为,此案反映了两个问题:
一是文化创新、观念创新的问题。首先,不能说“凤翔改改”本身是不良文化,贬义地看待、使用“凤翔改改”才是病态的、不道德的不良文化。对于类似“凤翔改改”这样的“历史遗产”,有两种选择,一种态度是回避,藏着掖着,背上历史的包袱;另一种态度是旧瓶子里装新酒,吸取其合理因素,抛弃其不良因素,为其注入新内容,进行文化创新、意识创新和价值观念的创新,使其转化为良性。司法应当肯定、鼓励、保护后者。
二是法律问题。司法应当体现宽容性、中立性,不要用旧的事实作为前提来判断今天的问题;司法应当体现对社会道德的渗透性和对社会意识的干预性,以法律手段改变社会风气和人们的道德意识;司法应当注意采取“意思自治”原则,重视保护公民的个别权利。
从上述意义上讲,确认“凤翔改改”这个企业名称的合法性,有利于通过依法排除侵权行为,来限制贬义使用“凤翔改改”的不道德行为,从而以法律方式防止这种不良意识的进一步蔓延,这样的保护,会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良性结果。试想,如果“凤翔改改”发展成为一个成功的企业,那时,人们会怎样看待“凤翔改改”呢?
看来,在社会转型期,司法行为、行政执法行为,如何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,符合法制精神,符合社会创新精神,从而与改革相适应,是一个需要不断认真、深入研究的十分重要的问题。开餐馆的“凤翔改改”与卖水的“凤翔改改”已不可同日而语,今日的“凤翔改改”的故事比30年前的“凤翔改改”的故事,有着更丰富的内涵和更鲜明的时代特征,无论如何,人们从中比较出了社会的巨大进步。
后记
2008年7月20日早,在西安市含光门内一条小街道的小餐馆里,樊改改面带特有的笑容站在门口炸着油饼,他的媳妇忙前忙后帮着收钱端饭,这是一间不足20平方米的小饭馆,依旧经营着豆腐脑、豆浆和油饼,“星期日生意好的时候,一个早上能卖400碗豆腐脑。”樊改改不紧不慢地说着,面带憨憨的“改改”式笑容。
当年的官司依旧没有赢,但那已经不重要。早在2003年,他在西安成立了“陕西西府凤翔改改商贸有限公司”,继续着他的“改改”事业。
2008年7月3日,樊改改完成了网上的第一单生意:1斤辣椒面,4小桶醋,44元,含运费60元。当年他“要做凤翔的首富”的豪言壮语依旧还没有实现。
樊改改在多个网站申请了博客,他在《凤翔改改铭》里写道:“我等贫民,处事不知规则,厚黑亦难有缘,昧心之事不为,斗米之跪不齿,只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,幼吾幼以及人之幼,不耻清水之收获以养家,不畏粗茶淡饭以果腹,虽无先天下之忧而忧之论,却存四海一家之心。人乐我乐,如是而已。”
也许,所谓的大智若愚,就指的是樊改改这样的人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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